刊登日期: | 2021/9/30 |
發文日期: | 2021/9/8 |
發文文號: | 府環水字第1100058991B號 |
主旨: | 公告「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-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」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。 |
發文機關: | 苗栗縣政府 |
依據: | 一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。 二、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2日辦理旨揭計畫審查會議結論。 三、本府110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100037484號旨揭整治計畫核定函。 |
公告事項: | 一、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2日辦理審查會議決議原則通過億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「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-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」。 二、旨揭計畫於110年4月29日至5月26日陳列、揭示後,經本府110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100037484號函核定,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17日環署土字第1100056221號函備查在案。 三、旨揭計畫之重要事項,臚列如次: (一)整治方法:(詳見計畫第七章) 本計畫針對全場進行整治規劃,工法主要為現地化學氧化法(ISCO)以及地下水抽出處理法(P&T)。 (二)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期程如下:(詳見計畫第十四章) 本場址整治計畫110年6月11日核定,自核定函送達日起算(送達日為110年6月17日),總計畫期程為36個月。 (三)本府指定事項: 本計畫應於核定後每3個月(期限屆滿後10日內)提送整治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審查。 (四)其他: 1、執行整治計畫自主驗證採樣時,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應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。 2、污染改善作業應依旨揭計畫書暨本府指定事項辦理,並遵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與相關環保法規規定。 3、如因作業需求,須進行與旨揭計畫核定內容不一致之作業,應先 向本府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。 四、本府原110年08月26日府環水字第1100055738B號公告, 因部分文字誤繕,自即日起廢止。 |